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之三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4、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
5、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帮助别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6、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30% 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更不能提拔任用。
7、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 的意见。
8、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是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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