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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采购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医院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我省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及规程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的各种采购。特指医疗教学设备、医用材料、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办公用品、家具、图书、工程项目采购、服务采购、其他采购等。

第二条 凡使用医院经费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为纪检监察室、纪委。监督部门采取全程监督或抽样监督。

第五条 对常规采购监督的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的计划、立项、调研、论证、审核、审批等资料。

2.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或招标(邀标)情况。

3.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等审核情况。

4.评标(议标)、定标情况。

5.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情况。

6.采购项目的验收、付款和售后服务落实情况。

7.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活动(如:紧急采购、临时计划、单一来源采购等)监督的主要内容

1.使用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

3.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或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

4.采购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谈判记录。

5.采购合同。

6.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的方式

1.参加关于采购工作的相关会议。

2.审阅关于采购工作的相关报告、合同、文件等材料。

3.检查相关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4.与采购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进行工作、信息沟通。

5.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监督人员职责

1.在监督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2.在监督工作中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医院采购活动的监督。

3.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采购工作中有违纪违规现象,监督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向医院报告,由医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组织采购的部门,每月须填报采购情况报表,并于采购次月的10日前报医院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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