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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采购员廉政制度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为规范医院医疗器械和物资采购活动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广大患者的利益,预防和杜绝医院医疗器械和医疗物资采购、使用、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证医院医疗、科研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劳动纪律,遵守医院职业道德的规范,维护国家、医院和部门的利益。

二、采购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供应商的请吃、请玩;严禁索要或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其它支付凭证以及任何采购、使用医疗器械和物资的回扣及好处费。

三、采购员不得与供应商人员私下交易,不得向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擅自参加供应商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四、采购员如有向供应商索贿行为或因未得到“好处”而有意刁难的,供应商可向医院纪委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检举。

五、如果一旦出现违规或违法,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处罚、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其法律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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