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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规范药品采购管理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药品采购管理廉政建设,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国家、医院有关规定,结合药剂科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招标等采购政策和医院药品采购制度。各组人员要做到依法采购、入库验收和领取,依招标价格采购。不准无计划采购;不准越权擅自采购药品。

2.严禁接受可能对公正采购执行有影响的宴请。各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的宴请;不准参加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邀请的娱乐活动。

3.严禁接受或索取不正当收入。严格执行六个不准:

1)不准接受或索取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2)不准利用职权向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低价购买药品。

3)不准向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赊欠、借钱、借物。

4)不准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私自为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售药品。

6)不准为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接受或索取“临床促销费、统方费”等。

4.严禁参与药品的牟利。个人一律不准在本单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准在药品供应方中兼职;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戚及他人的有关药品采购等说情。

5.严禁参与赌博。全科职工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参低级趣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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