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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设备、物资和资金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以临沧市人民医院的名义实施。其他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利用医院名义进行捐赠活动;不得私自将医院的设备、物资和资金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条 捐赠对象:

1)上级部门下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2)我院对口支援扶持贫困单位;

3)救助灾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设备物资,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专门购买新设备物资捐赠、在用设备物资捐赠。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程序:

1)对外捐赠设备物资,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及捐赠理由,填写《临沧市人民医院对外捐赠设备物资审批表》,并附捐赠依据(上级通知、扶贫单位相关文件等),报院办公室。对外捐赠资金,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及捐赠理由,填写《临沧市人民医院对外捐赠资金审批表》,并附捐赠依据(上级通知、扶贫单位相关文件等),报院办公室。

2)对外捐赠的设备物资审批权限:捐赠物品原值不超过10000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000元的,由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批;捐赠资金的,由办公室提交医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3)对外捐赠经批准后,捐赠设备、物资由院办公室负责购买或调拨,并进行账务处理;捐赠资金由院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新购设备、物资及捐赠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第七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捐赠行为进行全程督察,督促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严格按捐赠程序规范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捐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医院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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