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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维修保障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各类服务性合同等。

第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第五条 经济合同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单方面代表医院签订。

第二章 合同的拟定、审查、签订

第六条 医院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应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拟定,由医院具体负责经济业务的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合同承办部门)。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采购管理规定,与中标单位及供应商共同草拟经济合同。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获得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批准后,组织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商务洽谈。商务洽谈开始前,对方单位须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质证件以供审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可以拒绝进行谈判。

第九条 谈判结束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商务条款部分、技术参数、配置等技术部分进行把关,并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初稿。合同文本初稿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审核后,分别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财务科负责审核合同的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经济内容;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合同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

第十条 各部门审核意见由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汇总,修改完善相关条款,修改稿经各审核部门共同审阅并在《合同审核会签表》上签字,交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进行接洽,最终形成双方认可一致的合同文本后,各审核部门在《合同审定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标准合同文本有重要、重大修改的合同文本或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要送交医院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交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合同文本原则上在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后,合同承办部门交纪检监察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复审。纪检监察室复审完毕,将合同文本呈送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合同原件至少一式四份,分别交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对方单位共同留存,以便查对。合同签订后,相关原始资料由合同承办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只有经过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章确认的合同,才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凡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必须在骑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如有特殊事项,须经院长特批。严禁在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全面地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科应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及院长汇报,并及时与医院法律顾问联系。

第十九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分别在《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定表》上按顺序审核会签后,交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财务科依据《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定表》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财务科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可以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付款内容、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4.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定表没有相关部门、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变更合同应与原合同一并存放。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对合同的管理、合同的履行等情况。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是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如发生泄密事件,医院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行政、党纪处分。

第二干四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合同相关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为综合性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的具体细则由负责经济业务的各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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