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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国家七部委工程招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厅、监察厅云建建第6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招标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分管领导和基建项目办、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建设工程招标日常各项具体事项由基建项目办组织实施。

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招标活动的组织、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拟订和发布等事项,以及对投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基建项目办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报医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第七条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招标前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在招标前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范围达到1,2,3项规定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平程招投标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公开招投标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二)邀请招标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

4.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其邀请的范围、数量和投标企业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以及其他要求应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投标人。

5.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应少于三个;少数技术复杂特殊项目因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的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

第九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编制预算标底,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标底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工作应在医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在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并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安排专人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要求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投标。

(一)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简况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经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方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三)招标领导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具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三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设七至十一人,且为单数,评标委员中工程建设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必须回避,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宣布该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无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标准和办法必须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

评标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的,得票最高且必须超过半数的人为最优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明确推荐出最优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评选出的最优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医院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为中标人确定的最终机构。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字的,可委托相关人员签字,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合同必须加盖医院印章。

第二十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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