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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青华医院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青华医院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及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和《临沧市人民医院基建、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华医院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临沧市人民医院青华医院建设项目的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并交付使用期间所进行的审计监督方式。

第三条 青华医院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受青华医院建设指挥部的领导和医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青华医院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由医院纪委、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按相关程序确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和工作经验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工程建设计划,以工程分期建设为单位,分别逐个进行。社会审计机构跟踪审计项目组须由具有建筑、审计、造价、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跟踪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跟踪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执业,保证工程质量,并对资讯成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查勘现场,了解情况,按审计工作情况、进度报送《跟踪审计报表》,对审计咨询结果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咨询、概预算审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工程验收、竣工结(决)算等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

(四)对跟踪审计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室、项目监督组和建设指挥部报告。

(五)认真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及协调工作,采纳对跟踪审计有益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六)在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中,接受青华医院建设指挥部、医院纪委、监审部门的监督和评审,对评审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跟踪审计机构建立往来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专人负责登记收发文件,对相关资料复印分类整理归档。

(八)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向医院移交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总结材料及相关跟踪审计资料。

第三章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一节 设计阶段

第六条 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的审查

(一)主要内容

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查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看其资质、级别是否符合建设规模的要求,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二)工作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设计合同,按规定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机构审核。

2.跟踪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计价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设计合同按规定时限出具咨询意见,并报纪委、审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参与设计图纸的会审

(一)主要内容

依据设计方案对设计图纸的规模、标准、配套工程、设计概(预)算是否符合原批准的开工报告和立项批文,不符之处应查明原因,对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程序

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医院现场监审组,通知跟踪审计机构参加,跟踪审计机构积极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节 招标投标阶段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

(一)主要内容

1.审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工作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报工程管理部门转跟踪审计机构。

2.跟踪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计价规范等出具咨询意见报工程管理部门,同时将咨询意见及反馈意见报纪委、监审部门备案。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跟踪审计机构的意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并将意见反馈给跟踪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审查

(一)主要内容

1.开标后对中标单位及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2.审查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等竞争性费用是否合理,规费及税金是否按规定计取。

3.审查有无故意对清单子目不予报价和采用不正当的投标技巧和低于成本价的竞争行为。

4.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二)工作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开标后将中标单位及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报跟踪审计机构。

2.跟踪审计机构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分析中标单位的报价水平及相关报价技巧并出具咨询意见,报工程管理部门,并报纪委、监审部门备案。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跟踪审计机构的意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审查

(一)主要内容

1.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力和行为能力,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

2.合同内容及所确定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

3.审查合同价款与招投标确定的工作内容和价款是否一致,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完整,工程变更条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程序是否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的条款内容是否表述清楚,定价原则是否合理。

4.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是否完整,付款办法及支付时间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付款提出改进意见。

5.审查索赔条款内容是否完整,索赔时间及程序是否与有关规定相符。

6.工程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式一致。

7.审查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合同中应约定所有的建设项目均要进行审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的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定价、索赔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二)工作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将承包合同初步意见稿及相关资料报跟踪审计机构。

2.跟踪审计机构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和纪委、监审部门。

3.在确定中标单位后,跟踪审计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相关法规提出咨询意见报工程管理部门,跟踪审计机构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将咨询意见及反馈意见报纪委、监审部门备案。

4.合同内容的调整。实际施工与图纸、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不相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等,由工程管理部门牵头,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跟踪审计机构、设计部门参加,现场勘察确认,经几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调整。

5.合同价款的调整。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工程管理部门召集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跟踪审计机构共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形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并报纪委、监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的审查

(一)主要内容

1.分包合同内容与招投标确定的工作内容和价款是否一致。2.受托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工作程序

1.对施工单位需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分包前,将分包的范围、工程量及分包单位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跟踪审计机构,经审核并报工程建设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分包。

2.按照医院规定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工程管理部门、跟踪审计机构审定,报纪委、监审部门备案。招标会须有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纪监审部门等人员参加,集体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节 施工阶段

第十二条主要隐蔽工程的跟踪与验收

(一)主要内容

1.主要隐蔽工程包括:

土方工程、钢筋工程、预埋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安装管线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核查隐蔽工程的施工作业,是否与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

1)地基验槽记录,主要核查基槽的几何尺寸、土质类别、老墙角开挖、排水类型(结构排水、地表排水、雨季排水)、土方的运输方式、运距及各种引起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

2)基础结构验收,主要核查硅垫层、硅基础、砖基础以及回填土的实际尺寸。正负零标高的确定和回填土的运距。

3)中间结构验收,主要核查构建的运距、屋面防水施工、隔热材料的厚度以及墙砌体使用材料,依据设计图、变更图及变更洽商进行逐项逐层核对。

4)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核查设计变更、实际工期、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资料;

(二)工作程序

l.隐蔽工程要随工程进度及时跟踪,以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签证相一致,作为计算实际工程量、调整综合单价的依据。

2.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签证洽商,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3.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工程监理公司实施正常监理隐蔽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机构,并提供验收的部位和内容,跟踪审计机构工程师参与验收,可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未经审计验收的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审计,不予增加费用和变更。

4.跟踪审计机构工程师采用多种方式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实际施工进行跟踪,包括现场测量,摄像照相直观纪录,必要时使用仪器对相关部位进行复核。

5.跟踪审计机构工程师对现场实际所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取样检查。

6.跟踪审计机构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审核内容作详细记录,填制《隐蔽工程跟踪审计记录表》。

7.跟踪审计机构工程师应建立项目跟踪审计机构日志,对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大宗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核

(一)主要内容

1.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的主要材料、设备,在进场使用前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机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规格、档次相符的材料予以确认,对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材料、设备,不予确认;对招标文件已明确单价,而没明确品牌、规格、档次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并提供生产厂家、品牌、规格、档次等相关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机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共同核实后予以确认。

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估材料、设备,按招标的方式确定。

3.建设单位供货或指定材料,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4.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材料、设备以及暂估价,在进场使用前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样品,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机构、项目管理公司共同对其进行比较选择、洽商确定。

5.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大型重要设备、成批家具,由工程管理部门按国家和医院规定组织单项招标,跟踪审计机构协助参与,提供相关信息。

6.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未经确定已使用在本工程,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公司现场工程师有权要求现场剥离检查,对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价格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跟踪审计机构派代表、项目管理公司到市场询价,按市场的低价结算。

(二)工作程序

1.有关主要材料、设备资料由施工单位提供,由监理公司审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质量、供应单价等后出具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和跟踪审计机构。

2.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品牌不低于参考品牌的,跟踪审计机构通过调查后确认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品牌不低于参考品牌的,结算时按原投标价执行。

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品牌及档次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场,由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重新提交不低于参考品牌的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一)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实物进度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审核工程进度,严格控制进度款的支付,杜绝超付进度款的事件发生。

2.跟踪审计机构密切注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引起的对工期及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二)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资料,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和变更的工程量分别洽商认可。

2.施工单位根据检验认可的工程量,编制工程进度工程量的统计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书,报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送跟踪审计机构审计。

3.跟踪审计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书进行审核,核实工程量;审核工程子目综合单价是否与清单报价一致;若实物工程量和图纸不符、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的,必须获取必要的洽商资料,并对洽商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据实调整。

4.跟踪审计机构审核后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咨询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跟踪审计机构的意见签发意见,并将不同意见交跟踪审计机构。

6.审核的结果由跟踪审计机构在7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核

(一)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避免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

2.审查变更程序的合法、合理、合规性,并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4.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应进行调查、分析,如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建议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

5.医院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变更方案进行测算、比较,将比较结果提供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做决策参考。

(二)工作程序

1.变更确认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向监理公司提交变更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经项目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认可后交跟踪审计机构。

3)跟踪审计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报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签发意见,并经青华医院指挥部同意后交跟踪审计机构。

2.变更价款

1)施工单位提交变更事由及价款资料报监理公司。

2)监理公司提交初步审核意见,经项目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认可后交跟踪审计机构。

3)跟踪审计机构核实变更价款后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对于增加的费用,数额较小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签发意见并交跟踪审计机构,数额大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各单位进行洽商形成一致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将形成的意见与施工单位达成共识并交跟踪审计机构审核,提交青华医院指挥部决定。

第十六条 索赔费用的审核

(一)主要内容

1.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工程管理部门预防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

2.根据索赔的情况,查阅跟踪日记、施工记录、往来文件、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等索赔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索赔事件。

3.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向医院提出反索赔建议。

(二)工作程序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逾期索赔不予认可。

3.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对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会同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跟踪审计机构进行磋商形成一致意见,于28天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意见向工程统建领导小组汇报;

4.工程管理部门也可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

第四节 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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