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全体共产党员,要认真遵守和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履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及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制度和规定。
二、全院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三、全院党员干部一律不准收受单位、个人、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四、党员干部不得到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相关部门报销应由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五、禁止党员干部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和相关部门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六、对违反党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