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m
ewm
首页 > 医院公告 > 正文
临沧市人民医院全员聘用暂行办法

 

2013年1月27日在第六届第六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医院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制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医院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临沧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包括编制内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编制外劳动合同制人员聘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用制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个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内容合法、手续齐全的原则下,编制内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医院与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及办法
    第六条 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兼顾现状,注重发展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择优招聘,在招聘中采用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凡出现空缺岗位,除特殊或急需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招聘范围包括核定编制内的人员和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拟以合同制或协议的方式聘用的编制外人员。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国家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具备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编制内人员根据医院的岗位设置方案,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入院的编制外人员根据科室、业务主管部门考察考核结果签订劳动合同,需续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科室续订合同的考核结果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返聘或外聘人员根据科室的考核结果签订协议。
    第九条 为保障聘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成立临沧市人民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专技、工勤三类岗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方案制定、聘用结果审定,实施聘用前后的宣传、动员和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担任,成员有副院长及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力资源科。负责管理、专技、工勤三类岗位人员应聘资格的审核,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及其它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编制内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设置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二)按照条件和要求,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相应岗位的申请;
   (三)人力资源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按专业分工的各片组对所属片组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组织竞聘;
   (五)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7天的公示;
   (七)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编制外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按照《临沧市人民医院编制外人员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期限
     第十二条 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科室各执一份,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三种。
  (一)编制内员工
   1.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2.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或者连续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10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是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二是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内的。虽然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下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不负责任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不能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4.属医院学科带头人、技术能手、业务骨干,达不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6.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期限,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周期为限。
   7.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医院服务一定期限的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二)编制外员工
   1.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5年。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又愿意与其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院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 聘期内若员工按规定退休或工作调动,则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期内若出现职务变更、岗位晋升、岗位变更等情况,则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
  第五章  聘用考核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按医院岗位考核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员工的考核由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编制外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岗位需要并通过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医院纪律或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参加各类脱产学习或者擅自在其他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或兼职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损害损失后果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院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二)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十三)损害医院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医院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医院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十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十六)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本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编制内人员,医院可办理其退休手续;编制外合同制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部分以下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确有特殊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可,在册不在岗的员工;
  (三)工作表现不好,不能履行职责的员工;
   第二十七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本院可解除聘用,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
  (二)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
  (三)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
  (四)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员的;
  (五)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
  (六)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一)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二)掌握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受聘人员向医院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
   第三十条 聘期届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人力资源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接;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接受医院审计科审计。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须对医院承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医院与受聘人员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相关部科室要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报酬待遇
    第三十二条 医院对聘用的编制内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院内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编制外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基础工资(不低于人社部门下达的最低工资标准)、院内津贴和绩效工资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云南省、临沧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医院出资引进或提供专项培训的人员应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与聘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以服务期为准,但聘用合同期限长于服务期的,以聘用合同期限为准。若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医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终止聘用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赔偿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本人与医院签订的培训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应当由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医院依法计算支付。
    第九章  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工会办公室负责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申诉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社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聘用、考核结果后的10日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要求。纪检监察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审核,并书面形式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 临沧市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 老院: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116号  邮编: 677000
- 新院: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西河北路1000号 邮编: 677000
- 电话:总值班室:(0883)2122235 传真:2122350 内线接入:2137607
- 备案号:滇ICP备19006056号-1 公安备案号:53090202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