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m
ewm
首页 > 院务公开 > 正文
临沧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一、等级划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三、常见医疗不良事件

1、病人辨识事件:诊疗过程中的病人或身体部位错误(不包括手术病人或部位错误)。

2、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等引起的不良事件。

3、手术事件: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事件;以及非计划再次手术、严重手术并发症等不良事件。

4、麻醉事件: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5、医疗处置事件:诊断、治疗、技术操作不当等引起的不良事件。

6、烧伤烫伤事件:治疗或手术后发生烧烫伤。

7、呼吸机事件:呼吸机使用相关不良事件。

8、管路事件:如管路滑脱、断裂事件。

9、输血事件:医嘱开立、备血、传送及输血不当引起的相关不良事件。

10、职业暴露:包括针刺、锐器刺伤等不良事件。

11、药物事件:医嘱、处方、调剂、给药、药物不良反应、药物过敏等相关的不良事件。

12、医疗设备相关事件:设备故障导致的不良事件。

13、院内感染相关事件:可疑感染暴发事件。

14、跌倒事件:院内坠床、跌倒及其外伤事件。

15、公共设施事件:医院建筑、通道、其它工作物损毁、有害物质外泄及伤害等事件。

16、治安事件:如偷窃、骚扰、侵犯、暴力事件。

17、伤害事件:如言语冲突、身体攻击、自伤自杀等事件。

18、医疗沟通事件:因医疗信息沟通过程或沟通信息失真导致的不良事件,包括检验检查结果判读错误或沟通不良。

19、不作为事件:医疗护理工作中已经发现问题,但未及时处置导致的不良事件。

20、其它事件:非上列之异常事件。

四、不良事件报告流程

每位医院工作人员都有主动报告和及时处置医疗不良事件的责任和义务。知情不报者与当事人负有连带责任。

五、报告程序

1.发生或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后,在医护人员积极处置同时,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主任立即进行干预、调查,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总值班报告。

2.及时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登记报告表。

3.可能发生损害或纠纷的医疗不良事件,应立即报相关职能部门或总值班。

4、不良事件上报地点:

⑴ 常规工作日:报相关职能部门。

⑵ 夜间及双休节假日:报医院总值班室。

5、各类不良事件汇总统计部门为医院医务科。

六、处置程序

1.医疗不良事件一旦发生或发现,经治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使不良后果控制在最小程度。

2.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原始物品、资料保留或封存,必要时对现场和实物予以保护。

3.对已经或可能出现损害或纠纷的医疗不良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4.对发生损害后果的医疗不良事件,责任人应有书面材料、简述发生经过、造成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科室应有整改措施。由医院技术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和定责,做出相应处理。

七、奖惩措施

1、对及时发现隐患,主动上报、积极处置、避免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2、对已经发生或发现不良事件,经主动上报和积极处置,没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经主动上报和积极处置,仍造成损害后果的,将根据损害后果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从轻处置。

3、对瞒报、谎报、漏报或不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科室和个人,无损害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有损害后果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 临沧市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 老院: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116号  邮编: 677000
- 新院: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西河北路1000号 邮编: 677000
- 电话:总值班室:(0883)2122235 传真:2122350 内线接入:2137607
- 备案号:滇ICP备19006056号-1 公安备案号:53090202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