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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委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当意见分歧双方人数相当时,可再次复议或报请上级党委决定。
二、党委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文件精神;对办院方向,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及群团组织建设,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重要财务支出,大型设备购置,规模较大的基建维修项目论证,群众福利等重大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负责的问题进行讨论。
三、党委委员要不断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四、研究讨论纪委提请党委研究或决定的重要问题。
五、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之间要经常互通有无,交流信息,及时掌握全院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六、党委对医院行政业务工作实行保证监督,属于行政业务具体问题由院务会讨论、院长决策。
党委(扩大)会制度
一、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
二、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议,分管副院长、党支部主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党委扩大会。
三、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公益医院办院方向等问题。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讨论党风和廉政建设、干部党员奖惩以及如何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问题。
(三)决定医院建设和改革,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其重大问题。
(四)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和选拔工作。
(六)工会、共青团、职工代表大会、妇委会及其他群众团体的有关问题。
(七)研究统战工作。
(八)研究宣传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由院长提出的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措施、护理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
四、党委(扩大)会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留文字依据。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党委职责,贯彻执行好党章规定的党的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 有效的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要通过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重要问题集体议事的规则及程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过程既不同于党委会又不同于院长办公会,但最终决策结果应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行政院长负责制特征。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制定、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行政管理有关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 的主要措施。
第五条  决定医院工作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条  决定涉及全院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医疗、教科研、经营、医德医风建设、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决定行政系统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调动、定员编制调整方案及体制变更、生产布局调整等实施方案。
第八条  决定资产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技术引进、技术合作项目和重大基本建设、经营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全院一次性奖励等问题。
第九条  决定人才培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等实施方案。
第十条  研究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职工教育培训、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重要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涉及全院性的阶段重点工作部署、大型活动安排等问题。
第十二条  应当提请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分别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列为正式议题。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和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拟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宜,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到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院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
四、会议准备
第十六条  已确定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有关部门会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决策前,院党政主要领导应责成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会前应准 备好议案和论证材料
五、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院党政联席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会议主要研究党群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行政工作时,由院长主持。
第十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院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院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备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的与会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变更议题。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和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交领导班子会签,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六、会议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  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每一项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赞成或反对的态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先作带有表态性的发言。
第二十五条  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表决。决定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要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需要职代会通过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通过;应予以公示的重大问题,需找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其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如实记录在案。
七、决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会议协商和研究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决定,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决议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科室反馈。党政正职要检查决策的落实情况,其他班子成员要增强整体意识和配合意识,通力合作,各负其责, 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贯彻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决策实施中,对已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或 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复议意见, 但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对决策进行重大调 整和变更,由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三十条  会议由院办公室主任做好记录,并按独立序列实 行年度编号。形成会议纪要的,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发。会议决 策的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调研论证材料、会议原始 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均须归档保存。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党委议事制度
一、医院建立党委议事制度,以加强党的集体领导,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领导议事程序,进一步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议事范围:(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及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和活动;(3)医疗卫生改革方案、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的制订;(4)医院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5)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6)重大基建项目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7)年度财务预算及大额支出;(8)先进、劳模的推荐、表彰和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9)职工福利及补贴的发放;(10)机构设置和编制定额;(11)人事调配和职称晋升;(12)干部选拔、配备和任免;(13)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方法与程序
(一)议事前:
1、应将议事内容和时间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有充余时间酝酿与准备;
2、议事内容应由主管负责人或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形成较为切实可行的初步意见。
(二)议事中:
1、参会人员应充分理解议事内容精神,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结合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重要方案、规划、规章制度、重大基建项目、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劳模推荐等,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注意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正确的决策。
4、会议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议事内容形成决策后,要求主管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三)议事后:
1、参会人员根据最后形成的决策意见,做好宣传和解释,全力抓好决策的实施,不犯自由主义,不得另行其事。
2、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决策的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注意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如确有不妥,可及时提出复议,修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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