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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受理患者投诉的部门为投诉办公室,投诉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审计室、医务部、护理部、工会办、医保办、总务科、财务科、门诊部按职能配合投诉办处理投诉。
第二条 接待患者投诉,要做到接待热情,细心听诉,有问必答,耐心解释。接受投诉职能科室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患者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科学取证,实事求是,公正处理,并及时反馈答复处理意见。对投诉问题能当时解决的必须当时解决答复;需协调解决的,原则上三天内予以解决答复;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可在一周内予以解决答复,最长不能超过两周。
第四条 受理患者投诉的部门和人员实行首接负责制,根据职能和职权范围,努力做到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杜绝因工作不力或推诱、拖沓导制患者再次投诉。
第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  制度由医院投诉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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