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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督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创造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院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在实行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定和完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力的机构。医院工会委员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全院工作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的服务方针、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院长提出的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如经济责任制定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经费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上级部门任命或者免除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院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院长,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院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医院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医院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部门、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医护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一定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医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医院或科室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改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医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医护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医院的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推迟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医院卫生改革、发展、稳定,增强医院综合实力,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和技术改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医院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小组(不脱产),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医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的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医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主持职工代表和工会主席以及职工代表联席会议;
组织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为职工当家、说话、办事;
接受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科(室)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分工会或小组等形式,对本科室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科室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科工会小组负责,科室主任、护士长协助进行。工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动员职工群众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完成班组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做好工会小组的日常政治思想工作,带领班组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三、热心为职工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生病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经济、劳力、生活互助活动。
四、定期开好工会小组生活会,传达上级工会决议,讨论小组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工会小组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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