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现行法定假日为: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且实行“无假日医院”制度,医院不能保证所有的员工都能在法定假日休假,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8〕154号)、《临沧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8〕154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带薪休假。具体为: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 一个年度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员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员工因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条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计算休假的工作年限,必须以满周年计算。上半年满的,当年可按应休假天数安排休假;下半年满的,从次年开始按应休假天数安排天数。
(五)无论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员工当年未休假的,其假期不能跨年度继续使用。
(六)员工既符合享受带薪休假,又符合享受探亲假(含探父母、配偶)的,可同时享受两种假期。
(七)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天数达到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应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休假天数。当年安排休假后又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应休假天数的,翌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应休假天数的,翌年可以补足休假天数。
(八)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两倍的,病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以及旷工累计超过三天及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如果当年已经安排了休假后,病、事假及旷工天数达到上述规定的,翌年不再安排休假。
(九)医院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放射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员工享受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放射假作如下规定。
(一)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女员工分娩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或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女员工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妊娠女员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三)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计划生育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五)丧假
根据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云劳人险[1988]6号)文件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3天丧假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根据具体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1981]318号) 及有关规定,对员工享受探亲假作如下规定。
1、凡到医院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因夫妻分居两地、或与父母分别居住于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周期在4年内中的任何一年,按请假规定经批准即可探亲。
(4)员工配偶与员工父母居住于同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的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
(5)员工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当年可按照同类人员标准享受探亲假。
(6)女员工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生育,享受产假,不再享受探亲假。
(7)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婚后满4年方可享受探父母的假。
2、探亲假一次休完,跨年度作废。 探亲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随着交通状况的日益改善,各科室在实际运用中结合路程远近灵活掌握。
3、退休、退职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七)放射假
由科室在当年内安排休息,必须当年休完,跨年作废。
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放射假连续计算时应包括国家法定假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假期规定自行终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