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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医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员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二、考勤必须做到严肃、真实地反映员工出勤情况。各科室均应建立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专员必须熟悉医院有关制度,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按人力资源科制定的考勤表及时、准确地完成每个月工作人员出、缺勤情况统计表。本月考勤于次月5日前交人力资源科,
三、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假、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进修、探亲、带薪休假、补休、脱产进修学习(经医院批准的学习时间)、下乡(万名医师下乡、职称晋升下乡)、出差、旷工等。
四、请销假的规定
(一)院长公差外出及休假应明确一名副院长临时主持工作。副院长外出,请假由院长审批。
(二)科长或科主任(均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3天(含3天)内由分管副院长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科室主任离开本市必须报院长审批。
(三)副科长、副主任、护士长请假,3天(含3天)内由科长或科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3天以上,由科长、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四)其他员工请假,5天(含5天)内由科室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请假均以有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补写假条),所有假条随当月考勤报人力资源科,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五、员工因患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先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予以办理。病假须有临床专科医生出具的证明。
六、员工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予以报批,最后报到人力资源科备案。事假的审批权限。
(一)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二)4-20天由科室签署意见后,护理人员报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医疗、医技人员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勤人员报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审批;行政职能部门人员报院办及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20天以上必须由院长审批。
七、凡未按规定的请销假审批程序审批或未经批准休假或续假缺勤的,除特殊情况外,均以旷工处理。
(一)旷工在3天(含3天)以内,按天扣津贴及院内绩效工资。
(二)旷工在3天以上,除扣津贴外,并扣本月院内绩效工资,冲抵当年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三)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拒不按时到岗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月累计脱岗三次、迟到五次按矿工一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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