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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待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病假6个月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连续(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三、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岗位(职务)津贴。
四、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五、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六、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法定假放射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和政策性的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七、员工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八、护士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1个月的,均从超过的下月停发护龄津贴。旷工1日以上的,停发当月护龄津贴。
九、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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