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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学科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结构合理、能适应医院发展建设需要的学科队伍,做好高层次人才来我院服务的工作,根据《临沧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临沧市人民医院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个性化引进”的原则,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根据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重点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第五条  引进范围:
  (一)中科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千人计划”入选专家。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著名专家。
  (三)具有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三甲医院工作5年以上的学术带头人、博士生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在海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临床或研究人员。
  (四)年龄在40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有较突出的技术专长、论文或著作获得省内外高级别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掌握国内领先水平特色技术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优秀青年技术骨干。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三甲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六)医院各专业系列所需紧缺和急需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善于合作,团队精神强,身体健康。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愿为我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作贡献。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临床或教学科研能力和较深的学术造诣,近5年来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三章 引才聘用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聘用方式有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种。正式聘用是指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设置岗位,按岗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临时聘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临时聘用不改变和影响引进人才与其所属单位人事等各种关系。引进且正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在45岁及以下。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医院将制定引才工作计划报主管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九条 医院引进人才并正式聘用的,须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并有增人计划。
    第十条  医院应成立人才引进考核组。考核组由院长、业务副院长、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以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等组成,考核工作须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的按照公开招聘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需正式聘用的,报主管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正式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五章  待遇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效益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属编制内的引进人才工资,除按同职称、同条件的员工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院内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编制外的,由医院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引进的“两院”院士、“国突”、“国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重点培养对象,根据承担的工作,补贴30000至1000000元,补贴从聘用之月起按月发放。享受补贴的人才从聘用期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补贴。硕士给予一次性税后学历学位奖20000元,在成为编制内员工转正定级后计发。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聘用期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8万元,因财政部门是在聘用期满后核拨,核拨前医院按5年的周期分年平均垫付。
   第十五条  正式聘用方式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保卫科负责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并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的入学,凭居住证明由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入学转学手续。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按照调入调出单位为同类性质或顺向流动的规定,医院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以辞职、离职等形式来临沧工作的,医院可与其建立聘用关系并为其重建人事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承认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对业绩、贡献突出的可推荐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医院根据其专长和需要,优先安排或申报课题和科研经费,并担任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项目的价值及作用,经医院有关专家组集体论证后给予10-2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培养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和推荐。
    第十九条 医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引进人员采用岗位聘用制,实行合同管理,引进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正式聘用人才至少应为医院服务5年以上。临时聘用的人才每年在医院工作不少于3个月。若正式聘用人才服务期限未满而中途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停拨剩余的科研启动等经费。
    第二十二条 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建立引进人才的专门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  医院将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考核结果用于对引进人才的聘后评估、续聘、奖励等。年度考核按照医院员工的年度岗位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阶段考核由人力资源科牵头,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对引进人才医疗、科研、教学等德能绩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阶段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为3年,具体内容和指标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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