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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问答
什么是“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答: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台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了。
云南省什么时候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答:云南省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哪些人?
答: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3.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夫妇双方结婚证;
3.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夫妇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单独”一方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3.证明独生子女身份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何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单独”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云南户口的,怎样申请“单独两孩”审批?
答:女方户口属我省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男方户口属我省的,女方户口不属于我省且女方户口所在地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注销证件,并送达申请人。持证人经批准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持证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2014年3月28日以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自2014年3月28日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2014年3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预期不申请办理的,按无证生育实施行政处罚。
“单独两孩”是否由生育间隔?
答: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间隔期为四周年。
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双方是否需要亲自到场办理?
答:“单独”夫妻申请生育二孩,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申请材料必须齐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补办,也可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其独生子女身份。
“单独”夫妻生育“两孩”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补充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
“单独两孩”的《生育服务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一年,到期末生育的可换证。
领了《生育服务证》却不能怀孕的,第一个孩子能恢复独生子女的身份吗?
答:可以的。
自愿放弃生育两孩的有无额外奖励?
答:我省目前对城镇居民尚未出台相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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